法制網訊 記者阮占江 通訊員 郭雯 11月21日,由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檢察院辦理的湖南省第一例附條件逮捕案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經過延期偵查,全部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12月,朱某、張某等人,在株易路口租賃了貨場和裝卸設備,採購礦物原料後運往株洲冶煉集團有限公司。每次,朱某、張某等人利用貨箱內隱蔽加裝鋼板20餘噸的改裝貨車和同型號的未改裝車輛一同送貨,並過磅稱毛重,當需要空車過磅稱車重時,則更換車牌用未改裝的車輛反覆稱重矇混過關。這樣,每次騙取了近20噸的貨物重量。到今年7月份案發時,朱某等人累計用改裝車輛送貨到株冶80餘車次,騙取貨款達900餘萬元。
  由於該案提請逮捕時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不全面,且該案主犯朱某未到案,涉嫌詐騙用的改裝車輛未找到,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列出了補充偵查證據提綱,要求偵查機關補充需要到位的證據。在檢察機關的督促下,偵查機關補充了經過改裝的涉案車輛空載通過高速收費站的視頻及過磅記錄,該記錄顯示該車的重量與未改裝車輛有20噸的重量差;查看了株冶過磅視頻及送貨明細表,發現該公司每次用同樣的貨車送貨物到株冶時,其中有一輛車所送貨物比同次的其他貨車的貨物重量要低十幾噸。
  由於證據表明存在詐騙犯罪事實,只是涉案貨物的數量及金額尚未有證據精確體現,且朱某在逃,8月22日,石峰區檢察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第二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等6人以涉嫌詐騙罪決定附條件逮捕。
  9月29日,朱某被抓獲歸案,其供述反映了主要犯罪手段、事實,石峰區檢察院對朱某以涉嫌詐騙罪決定附條件逮捕。
  “當時是因為現有證據相對薄弱,直接批准逮捕可能損害嫌疑人權益;但不逮捕,嫌疑人又有毀滅證據及串供的可能性,並且該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對經營困難的國企造成了重大損失,綜合考慮後,我們依法作出了附條件逮捕決定。”承辦檢察官介紹。
  作出附條件逮捕決定後,石峰區檢察院依據《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發出了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兩份,並對偵查機關的繼續偵查跟蹤審查。
  10月11日,公安機關報送了繼續偵查獲取的證據。10月20日,石峰區檢察院通過對證據進行審查,依法決定對主犯朱某等4人維持逮捕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對另外3人撤銷逮捕決定。據悉,此案是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實施以來,湖南省檢察系統辦理的第一例附條件逮捕案件。  (原標題:湖南首例附條件逮捕案件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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