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寶
  這幾天,江蘇東台偵辦的浙江飛五網案引起輿論關註。跨省查賭,15萬參賭賬戶無一名“賭徒”受到治安處罰,諸如此類的問題吸引了人們的眼球。更引人關註的是,本案辯護律師、蘇州大學刑法學教授李曉明在法庭上稱,東台警方遠赴杭州查封浙江五舞科技公司之後,竟讓民警冒充公司員工,蓋上之前被警方查封的公司印章,以欺騙手段摘取了五舞公司的服務器。李曉明認為,該證據取證不合法,法庭對此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本來可堂堂正正、依法進行的偵查行為,為何弄得如此遮遮掩掩乃至引發現在沸沸揚揚的議論呢?本案有許多地方值得反思,但其中一條,與偵查機關的貪便求快有關。相比起走規範的法律程序,讓民警以公司員工名義、蓋上已查封的公司印章去電信公司端掉服務器,顯然來得更為方便快捷。這方便快捷的背後,折射出了偵查機關對證據合法性的輕視,也為現在的案件爭議埋下了伏筆。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是人盡皆知的法律格言。只有實現程序正義,才可能有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如果在正義的實現過程中,存在著程序上的瑕疵,那麼整個案件的正義就會變得撲朔迷離。對法律心存敬畏之心,當然也包括對法律程序的敬畏和嚴格遵行。作為法律執行者,偵查機關更應帶頭身體力行。
  在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集中體現在證據。證據要講“三性”,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客觀性和關聯性是實質要求,合法性是形式要求。唯有滿足了合法性,客觀性與關聯性才能夠成立,否則就是無本之木、無法立足。這就是說,只有符合法律要求收集的證據,才是合法的。
  任何人都不能以不合法的手段去實現正義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由此觀之,偵查過程中的貪便求快、違法程序,反而在審判過程中增加了司法成本,使案件的審理變得舉步維艱、困難重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這是黨從治國理政的高度強調了證據的重要性、合法性。
  非法證據排除,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的規則。而今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已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註。當年偵查過程中的隨性恣意,往往是案件經年之後成為疑案、懸案的導火索。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為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住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偵查機關辦案需更加重視程序合法,別讓程序瑕疵再成為疑案、懸案的導火索。
  網絡游戲在蓬勃興起中,也會遇到一系列成長的煩惱。維護網絡游戲業的健康發展,當然需依法加強管理。依法規範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是對的,依法打擊違法犯罪也是對的,但這種打擊、管理必須合乎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而且除了維護法律尊嚴,不能摻雜其他執法目的。在網絡案件中的此類新型案件偵查過程中,如何堅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是對偵查機關嚴格執法水平的考驗,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原標題:別讓程序瑕疵成為疑案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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